August 17 2011, 09:31PM GMT-08:00 | Print Print Page
株式会社岛野赢两起侵权诉讼
——天津法院认定中国宁波两企业侵权行为成立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现受权宣布:株式会社岛野在针对中国两家企业,即宁波力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力盟”)和宁波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日骋”),分别提出的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获得胜利。

这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案的案情简述如下:

1.针对力盟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

株式会社岛野是“一种自行车的变档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中国专利号:第97109985.5号)(以下称为“发明专利”)。在中国市场,株式会社岛野发现力盟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的型号为“SFT -EF33”、“SFT-EF35”的指拨控制器侵犯了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

针对力盟的侵权行为,株式会社岛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予以受理。经审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力盟的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其:

(1) 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岛野第97109985.5号“一种自行车的变档装置”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 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删除宣传资料上所登载的涉及侵权产品的内容;
(3)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岛野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力盟不服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针对日骋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

株式会社岛野是“把手式自行车变速控制装置”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中国专利号:第ZL200530119083.8号)(以下称为“外观设计专利”)。株式会社岛野发现日骋制造、销售的型号为“SL-KDSG-50”的调速控制器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针对日骋的侵权行为,株式会社岛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予以受理。经审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日骋的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其:

(1) 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岛野ZL200530119083.8号“把手式自行车变速控制装置”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 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3)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岛野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日骋不服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以巩固和促进中国市场经济有序和良性的发展趋势。为了有效地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2010年10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株式会社岛野再次赢得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充分反映了社会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同时警示了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法个人和企业。

相信公平的技术竞争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能够为中国大众带来更优质的产品,株式会社岛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以维护公平的市场,保护中国大众的利益。两起侵权诉讼案的胜利进一步地增强了株式会社岛野对中国市场的信心以及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的决心。

(以下为上述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涉及的侵权产品图片)

宁波力盟工业有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的型号为“SFT-EF33”和“SFT-EF35”的指拨控制器

宁波日骋工贸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型号为“SL-KDSG-50”的调速控制器


如对以上宣布的案件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董巍律师。联系电话:010-65594091-811.